您的位置:

合同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

#合同纠纷

940浏览

2026-06-11 18:08:36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意思自治实现的核心在于自我负责。合同作为当事人实践意思自治的载体,其必然要求当事人具有意思表示能力和对意思表示负责的能力。此种能力在契约法上被称为缔约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在契约法上的折射。法律对于各类民事主体的缔约能力有着不同的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18条至第22条有关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自然人的缔约能力可分为三种: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独立缔结合同的能力。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单独订立与其年龄、智力以及精神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或纯获利益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订立,需要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的合同,只有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才能产生效力。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具备单独缔结合同的能力,其单独订立的合同无效。

  不同于自然人,法人自成立时便具有独立缔结合同的能力。《民法典》第59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值得注意的是法人是否具有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能力。关于此问题,《民法典》第505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由此可见,经营范围并非法人行为能力的限制,在超越经营范围时,法人仍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关于非法人组织的缔约能力,我国法律并没有直接进行规定。但从有关非法人组织的立法来看,应当认为领取营业执照的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例如,《合伙企业法》第11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根据该条规定,合伙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后,合伙人就能够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而合伙事业的进行离不开合同的订立,因此,应当认为,在合伙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之后,合伙企业便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