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耗很多年没结果?
最高法:破程序空转文件:《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进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在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基础上,应当加强对实质诉求的审查,回应,依法作出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裁判:
(一)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根据案件相关事实尽可能作出内容具体明确的判决。确需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裁量,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重作标准,履行期限等内
(二)当事人请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释明一并解决可能存在的行政赔偿争议;在行政赔偿案件中能够一并解决补偿问题的,应当一并做出处理
(三)人民法院认为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有错误的,应当尽可能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直接判决变更。
概念释义
程序空转是指司法程序在运行过程中,虽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但未能实现解决纠纷,保护权益的实质目的,导致程序在低水平或无效状态下循环运行的现象。其本质是程序与实体,公正与效率,形式与实质的脱节。
在程序空转的状态下,案件可能经历了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的全部流程,或者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反复流转,但最终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并未得到回应,或者纠纷只是被暂时搁置而非彻底化解。这种现象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程序空转"一词最初源自组织人事部门,原指在干部提拔和使用过程中,表面上遵循了选拔程序,但实际上并未遵循程序的实质精神,使得选拔制度形同虚设。
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该概念逐渐被引入法学领域,特别是在行政诉讼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将"解决行政争议"列为立法目的之一,标志着"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审判理念的法定化,同时也反映出对"程序空转"问题的关注。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强调要防止和纠正程序空转,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多地法院也召开了专项治理推进会。
主要表现行政诉讼领域行政诉讼是程序空转现象最为突出的领域,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
循环诉讼: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并责令重作,但行政机关重新作出的决定往往与原来基本相同,导致当事人再次起诉,陷入"撤销一重作一再起诉"的恶性循环。
程序性驳回[重点]:法院以程序理由(如原告资格,起诉期限等)裁定驳回起诉,而未对实体争议进行审理,导致当事人实体权益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判决指引不明:在履行判决或重作判决中,法院未对行政机关的履责期限或具体内容作出明确指引,导致行政机关拖延履行或随意作为。
刑事诉讼领域刑事诉讼中的程序空转相对较少被讨论,但也存在特定表现:
.分案审理困境:共同犯罪案件被违法拆分审理后,引发管辖权争议,导致案件在管辖异议与实体审理间反复切换。
程序性动议滥用:当事人利用回避申请等程序性权利恶意拖延诉讼,导致庭审中断或延期。
形成原因司法体制层面:司法地方化和司法行政化问题依然存在,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的影响,导致不敢判,不愿判。绩效考核机制的异化也促使法官片面追求结案率,而忽视了案件的实质化解。
法官能力层面:部分法官缺乏实质性解决争议的动力和能力,存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倾向于使用程序性手段结案,而非深入审理实体问题。
外部环境层面:行政机关对司法判决的尊重和执行力度不够,甚至出现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情况,加剧了程序空转。
负面影响程序空转对司法体系和社会秩序产生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
增加诉讼成本:当事人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不得不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参与无休止的诉讼程序。
浪费司法资源:司法资源是有限的,程序空转导致大量案件积压,挤占了本应用于解决其他纠纷的司法资源,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损害司法公信:程序空转使得
当事人对司法解决纠纷的能力产生怀疑,降低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甚至可能引发涉诉信访问题!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