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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法定权利简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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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1 15:37:01

史会涛

史会涛 律师

北京天驰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任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推选自己信任的人进入理事会、监事会,甚至可以成为成员代表;通过被选举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员本人也有机会直接参与集体组织的治理。

  二、参与表决决策的权利

  成员大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重要事项必须由成员大会集体表决决定。

  三、知情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查阅和复制财务会计报告,了解集体资产状况、收支情况、收益分配等财务信息;可以查阅会议记录,了解重大事项的决策过程和依据。及时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情况和信息。

  四、监督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方式、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合规、收益分配是否公平合理、集体资金使用是否恰当等事项进行监督,并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承包农村土地的权利

  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统一组织发包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权。

  六、依法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依法向本集体申请宅基地、经批准后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建造住宅的权利。

  七、参与分配集体收益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在向全体成员分配收益的时候,每个成员都有权获得收益,集体经济组织不能拒绝给某个或者某些成员分配集体收益。

  八、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

  当集体所有的土地被依法征收或征用时,国家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属于集体所有的部分,成员有权按照章程规定或法定程序参与分配。

  九、享受服务和福利的权利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利用集体的公共休闲场所、文化体育等公益设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市场信息,给予困难成员生活补助等。

  十、其他权利

  成员还具有依法自愿退出集体经济组织并享有相应补偿、参与集体资产清查核、对侵害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等权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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