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在饭店就餐消费、餐后经门前台阶离场,是大众最普遍的日常消费场景。但阴雨天气造成门店台阶路面湿滑,顾客意外摔伤的侵权纠纷屡见不鲜。司法实践中,多数餐饮经营者普遍存在认知误区,认为门店门前户外区域不属于经营管理范围,无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那么饭店门前台阶是否纳入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范围?顾客雨天在店外摔伤,店家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文以一则案例为引,探讨餐饮经营场景的安保义务认定规则等相关法律问题,以期带来一定思考。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31日中午,李某林在某饭店消费就餐。用餐结束后,李某林在经过某饭店门口台阶时,因当天下雨导致台阶湿滑,不慎摔倒受伤。李某林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胸椎骨折T11/T12,住院治疗5天,个人支付医疗费2974.1元。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林的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李某林为此支出鉴定费700元。经法院核算,李某林实际合理损失共计33850.2元。某饭店辩称,李某林摔倒的位置不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且其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请求驳回李某林的诉请。
案例来源:郯城法院
案件评析
一、案件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场监控视频及照片显示,李某林摔倒位置属于某饭店进出通道的台阶部分。尽管某饭店辩称该区域并非其经营管理范围,但该区域存在某饭店名称标识、彩色迎宾石,以及某饭店为方便顾客出行而放置的可移动斜坡踏板。这些事实足以认定该位置在某饭店的实际经营管理范围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某饭店作为经营者,负有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顾客安全通行的法定义务。事故当天为雨天,地面湿滑,但某饭店门口的台阶并非干燥状态,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某饭店在现场设置了任何安全提示。某饭店的疏忽管理与李某林的摔伤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李某林自身也存在一定过失,在雨天湿滑环境下,李某林未能充分注意脚下安全,亦是导致其摔倒的原因之一。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某饭店对李某林的合理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饭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林各项损失共计16925.1元;驳回李某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场地边界
本案中食客用餐结束在饭店门前台阶滑倒受伤,店家以摔倒区域不在自有经营场地为由抗辩免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安全保障范围不能简单以房屋产权、室内室外作为划分依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初衷是覆盖消费者从到访、消费到离场的完整消费过程,义务范围突破门店室内物理空间限制,延伸至经营者实际管控、专门服务于顾客通行的门前附属区域。场地权属并非判定安保义务的法定标准,核心依据是经营者的实际管理、使用、改造行为。案涉台阶虽不属于饭店室内,但地面设有门店专属招牌、迎宾景观石,店家还自行加装可移动斜坡踏板方便顾客进出,以上客观行为足以证明该台阶是饭店为经营配套的必经通行区域,归入经营者安保管控范畴,店家无权以场地不归自己所有免除安全管护责任。事发当日降雨致台阶湿滑是可预见的安全隐患,在已经确定台阶属于管控范围的前提下,饭店应当铺设防滑脚垫、摆放防滑警示标识,通过合理措施消除通行风险。店家未落实任何防滑举措,疏于履行场地管护义务,是摔伤事故发生的重要诱因。同时,安保场地的划定不等于经营者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场地边界仅确定义务来源,最终赔偿比例需要结合双方过错综合裁量。雨天路滑属于生活常识,消费者李某自身未尽审慎观察、稳妥行走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存在自身过错。法院据此划分五五责任,既依据场地归属划定店家的法定安保责任,又兼顾受害人自我安全注意义务,实现权责对等。
三、餐饮店雨天防滑合规经营建议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相关规定,餐饮店需立足经营实际,细化雨天防滑管理制度,从场地管控、硬件防护、人员管理等多方面完善合规举措,规避人身损害赔偿风险。首先,明确防滑管理边界,破除门前非自有产权便无需负责的误区,不能以不动产产权划分安保范围,凡设置门店招牌、迎宾景观、便民坡道等由店铺实际使用、专供顾客通行的台阶、步道,全部划入日常防滑管护区域,提前摸排门店出入口、台阶、坡道等易积水点位,建立重点防滑清单。其次,根据天气动态布设防滑硬件,降雨天气第一时间在入户台阶、门口过道铺设加厚防滑吸水地垫,保洁人员不间断擦拭路面积水,针对门店自行加装的斜坡踏板,及时清理积水、泥沙,避免踏板打滑。遇到大雨天气,增设防滑脚垫延伸至台阶外侧,从物理层面减少地面湿滑隐患。再者,规范警示提示设置,雨天必须在出入口、台阶显眼处摆放小心地滑警示牌,室内收银区、就餐区也可通过温馨标语提醒顾客外出留意路面。雨天防滑不是额外经营成本,而是法定责任。常态化落实防滑举措,既能保障顾客人身安全,也能有效减少侵权纠纷,实现经营与合规双向兼顾。
结语
商家对外开放门店、提供餐饮服务,为顾客配套门前通行场地是正常经营的应有之举,《民法典》设置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条款,意在督促经营者完善场所管护、筑牢消费安全防线,平衡商户经营利益与消费者人身权益。但安全保障义务不等于商家需要为顾客所有意外全额买单,消费者作为具备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同样负有留意环境、审慎慢行的自我保护义务,不能将雨天摔伤的全部风险尽数归于经营者。
同时,广大餐饮从业者的安全管护范围不能被产权边界束缚,门前台阶、便民坡道等实际管控区域均需落实防滑、警示措施,严守法定安保底线。消费者雨天外出也需提高防范意识,留意湿滑路面、谨慎行走。以法律划定权责边界,让商家合规经营、消费者理性避险,在法治护航下构建安全稳妥的消费环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