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小红一家系某住宅小区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用,A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4年5月4日下午,小红与家长一同回家,在单元楼一楼电梯门口不慎踩水滑倒。小红家长第一时间将其送往医院进行了救治。经鉴定,小红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在小红母亲与A物业公司沟通索赔的过程中,A物业公司称涉案区域无监控,对电梯口是否有水、小红是否因积水摔倒、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皆持否定态度。小红一家无奈起诉至法院请求A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小红家人申请目击证人出庭作证,证人称其下电梯时看到小红一家人在电梯门口哄小红,有一滩不是很深的水在电梯口,绕路时可以看出来地上有明显水脚印痕迹。
法院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物业公司是否应当对小红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小红于2024年5月4日下午2点左右在该住宅小区单元楼电梯口踩水滑倒导致摔伤,并提供病历、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小红家人举证的证据能够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目的,对以上事发经过,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小红家人陈述及证人证言显示,事发时地面积水面积较小,来因不明,不排除突发情况导致地面少量积水的可能性,鉴于日常生活的复杂性,行为人应承担起对自身人身安全的高度注意义务并自行规避相应风险,即行为人系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小红系儿童,其监护人应承担起主要的监护义务,事发时小红未满5周岁,其在三位成年人带领下活动,三人均未能注意到积水,疏忽大意致其摔伤,应当自行承担主要责任。A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虽对小红主张的事实多有否认,但未能保存并提供事发当时的监控视频以还原事发经过,亦未提供反证以佐证自身观点,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庭审查明情况显示,事发地点系电梯门口,人流量相对较大,且属于瓷砖地面,其上积水,安全隐患较大,A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未能在风险区域采取妥善的防滑措施,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亦未能及时发现并清洁电梯门口的积水,在保障居民通行安全方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合理限度内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A物业公司对小红的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生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