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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人完成悬赏广告行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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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5 11:44:54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数人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时,报酬请求权依完成时间与方式区分:先完成者独享;同时完成者均等分享;协力完成者共同享有(除非广告禁止协同)。

  先后完成:仅最先完成且符合广告要求(含需通知的,以通知到达为准)者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有期限的,须在期内完成。

  同时完成:各人均等比例分享报酬;若报酬性质不可分(如指定仅一人得奖),可依广告约定或公平方式(如抽签)确定归属,无约定时仍原则上平分。

  协力完成:视为共同债权人,共同享有报酬请求权,广告人应按贡献公平分配(无特别禁止);若广告明示“仅限单独完成”,则协同者无权请求。

  广告未明确规则时,适用上述民法一般原则;广告人善意向最先通知者给付后,对其他完成者义务通常消灭(但恶意或明知他人先完成者不在此限)。

  例外:完成行为者负有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如警察破案、失物拾得人依《民法典》第314条本就应返还),无报酬请求权;优等悬赏(如征文评奖)须经评定胜出才产生请求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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