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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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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3 11:39:53

曹清华

曹清华 律师

广东格典律师事务所

  依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79条,四类法定处罚后果

  一、行政处理:必须撤销行政许可(硬性)

  被许可人靠欺骗、贿赂拿证,应当撤销许可;因许可取得的经营、资质等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无需行政赔偿。

  例外:撤销会严重损害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可不撤销,但仍要处罚。

  二、行政处罚(罚款、没收等)

  主管机关依法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各行业细则有具体罚额(如食品许可:1万—3万元罚款)。

  三、禁入限制(分两类)

  1.普通许可:无法定禁申年限,仅撤销+行政处罚;

  2.涉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类许可(危化、食品、医药、建筑资质、特种设备等):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项许可。

  区分:申请时造假未拿证→警告+1年禁申;已骗到许可→3年禁申(78条vs79条)。

  四、刑事追责(涉嫌犯罪移送公安)

  1.行贿罪: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谋取许可,达到立案标准追究刑责;

  2.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伪造证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配套罪名追责;

  3.非法取得高危许可造成安全事故,从重定罪量刑。

  简易一句话总结

  撤许可+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高危许可3年禁申+涉嫌犯罪移送判刑。

引用法条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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