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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同时占有遗产利用遗产管理人制度逃避自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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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2 11:19:48

张海龙

张海龙 律师

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

  来源: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案例二: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同时占有遗产,利用遗产管理人制度逃避自身责任——华某公司、马某桂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基本案情华某公司、马某桂曾借款10万元给杨某君,后杨某君于2024年死亡。为追讨欠款,华某公司、马某桂对被继承人杨某君的继承人提起诉讼,要求其父亲杨某祥、母亲张某娣、女儿程某归还借款(另案审理)。3位继承人在该案一审庭审中,均书面表示放弃继承杨某君的全部遗产,故华某公司、马某桂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判决后,杨某祥经其他继承人同意领取了杨某君的丧葬费、抚恤金及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20余万元等。华某公司、马某桂提起上诉,同时另行提起本案,申请指定某区民政局为杨某君的遗产管理人。

  本案审理过程中,3位继承人分别向法院出具自愿放弃继承杨某君所有遗产的书面声明。经查,另案二审中,3位继承人与华某公司、马某桂达成调解协议,承诺在继承杨某君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且杨某祥已实际还款5万元。裁判理由法院认为,华某公司、马某桂作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依法具有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对于被继承人杨某君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等合法遗产,3位继承人虽书面表示放弃继承,但实际领取杨某君的遗产并作出处分;且在与华某公司、马某桂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向债权人承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债”,并已实际转账还款5万元,其行为与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完全相悖,故其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产生法律效力。3位继承人实际占有、处分遗产,不属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形,不符合由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法定条件,故判决驳回华某公司、马某桂的申请。典型意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旨在避免遗产管理“落空”,不应成为继承人逃避责任的“兜底工具”。本案明确继承人书面表示放弃继承,但实际领取,并占有、处分被继承人遗产,视为未放弃继承,依法判决驳回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申请,防止继承人利用法定程序“两头占”。同时,债权人如果发现继承人书面声明放弃继承,但仍占有使用遗产的,应直接以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依法及时兑现权利。诚信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对于继承人“假放弃真逃债”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为预防类似失信行为、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到积极引导作用。

  民法典条文指引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附:答记者问相关内容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同时占有、处分遗产,利用遗产管理人制度逃避依法应负的债务清偿责任。案例二中,被继承人杨某君的父母、女儿虽书面放弃继承遗产,但实际领取并处分杨某君的遗产,并在被继承人杨某君的债权人提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承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并实际偿还部分款项。继承人实际占有、处分遗产,以实际行为否定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不属于“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情形,不符合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法定条件,法院判决驳回被继承人杨某君的债权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在依法引导、保障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捍卫诚信原则。来源:民商事审判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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