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八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有关作业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废弃物,压载水和沉积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压载水和沉积物进行处理处置,严格防控引入外来有害生物。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和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第三百八十一条船舶应当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船舶的材料、结构、配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规定,并经检验合格。
船舶应当取得并持有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进行涉及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等排放及操作,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监测、监控,如实记录并保存。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