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3日,游客赵某与丈夫、母亲及2岁儿子一同前往野生动物园游玩,并选择了自驾车游览项目。在进入猛兽区前,园区工作人员曾口头告知并发放“六严禁”告知单,明确规定在猛兽区严禁下车、投喂食物等。在游览东北虎园时,赵某无视园区规定,擅自打开车门下车。监控视频显示,赵某下车后绕到车头,此时一只老虎突然从后方出现,将其扑倒并拖走。车上的丈夫和母亲见此情景,立即下车,母亲追赶并试图施救。园区工作人员随即驾驶巡逻车赶到现场进行救援。赵某最终被救下并紧急送医,经抢救后康复出院,但面部及背部多处撕裂伤,留下了永久疤痕。不幸的是,其母亲在施救过程中被另一只老虎攻击,因伤势过重当场死亡。此事件引发了全社会对于规则意识与安全保障责任的广泛讨论。2021年,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动物园赔偿其母亲死亡相关费用共计149万余元,并赔偿自己后续整形医疗费等69万余元。
【判决结果】
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解读】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游客在野生动物园自驾游览过程中,因自身违反园区规定擅自下车,被动物攻击造成伤亡,动物园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动物园动物致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文确立了动物园动物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动物园是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法律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归责方式,这意味着当动物致害事件发生时,法律会先行推定动物园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如果动物园希望免除自身的侵权责任,就必须自行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职责,例如证明园内的笼舍、围栏等设施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在园区内特别是猛兽区设置了充分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并且安排了足够的工作人员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和应急响应等。只有在动物园能够成功证明其不存在管理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依法免除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野生动物园已经充分证明了其尽到了管理职责。在游客进入猛兽区之前,园区工作人员通过口头告知和发放书面“六严禁”告知单等方式,明确告知游客严禁在猛兽区下车、投喂食物等安全规定,这属于管理职责中的安全警示义务。事发时,赵女士明知相关规定却擅自打开车门下车,是导致其被老虎攻击以及其母亲周女士在施救过程中被另一只老虎攻击致死的直接原因。事发后,园区巡逻车迅速赶到现场进行救援,说明动物园在应急响应方面也尽到了合理义务。由此,动物园已经通过事前警示、事后救援等行为,完成了举证责任,证明其不存在管理过错。二、动物园与一般饲养动物侵权的区别一般饲养动物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饲养人无论有无过错,只要其动物造成损害即应赔偿,无需受害人证明饲养人存在过错。该规则旨在强化饲养人特别是大型动物饲养者的管理义务,从源头防范动物伤人风险。与之不同,动物园动物侵权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作为依法设立并开放经营的专业机构,动物园既需保障游客安全,也需兼顾合理经营风险,不宜适用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在动物园致害案件中,动物园可通过举证已尽管理职责、不存在管理过错而免责;游客则需证明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一般饲养人无法通过证明自身无过错免责。两者归责差异体现了立法在受害人保护、风险分配与行业发展之间的精细平衡。三、延伸提示:流浪动物伤人责任问题近年来动物伤人事件频发。对于家养动物,饲养人明确且依法承担无过错责任。而流浪猫狗伤人时,若有人在单位、小区等固定位置长期稳定投喂,可能被认定为事实上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需对损害承担相应责任。若在荒郊野外被流浪动物伤害且找不到固定饲养者,受害人自身也可能存在一定过错,建议报警处理,切勿自行处置以免造成二次伤害。综上,野生动物园动物伤人案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动物园若能证明其已尽到管理职责,则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认定动物园不承担侵权责任并驳回赵女士全部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