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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届满后权利人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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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7 11:29:05

侯法政

侯法政 律师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济南某建设工程公司通过律师介入成功追回拖欠工程款,核心在于准确理解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在济南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承包人因未及时主张优先受偿权导致权利丧失,后通过主张普通债权并申请财产保全,最终部分实现债权回收。由此可见,优先受偿权并非永久存续,承包人须密切关注工程款应付时间节点,及时通过发函催告、提起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固定权利。若期限届满,仍可依据合同约定及《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主张普通债权,同时积极查找发包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风险往往隐藏在程序细节之中,建议承包人在项目履约过程中建立工程款支付节点台账,避免因期限经过导致权利减损。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侯法政律师在建设工程、房地产、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等领域具有丰富实务经验,可为承包人提供优先受偿权行使方案设计及全程法律风控服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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