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通常遵遁“三工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其中,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核心要件,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则是佐证工作原因的要素。
首先,“三工原则”主要适用于工作事故工伤,在其他工伤类型中适用较少,或不应适用。例如,职业病的发生具有渐进性,难以限定于具体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外出途中发生的伤害或者失踪也非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通勤事故工伤发生于上下班途中,显然不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突发疾病以外的视同工伤亦非发生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其次,工伤的构成要件是指伤病符合特定条件则工伤成立。虽然在符合“三工原则”时,大部分工作事故工伤即可成立,但在某些情形下,其适用存在不足。例如,员工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的报复伤害,实质仍属工伤;又如,员工按照单位或领导要求参与接待客户,聚餐饮酒后身亡(非醉酒导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常引发争议。
最后,工伤实际是侵权责任的特殊形态,可以借鉴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来分析工作事故工伤的构成要件。工作事故工伤属于无过错责任,其构成要件可归纳为:工作、损害、工作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确定有助于确定是否存在工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工作的可能性更高,但没有明显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并不意味着一定不存在工作,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依附于工作,而非工作依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佐证工作原因的存在,有利于确定因果关系。此外,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存在影响。总体而言,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对工伤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从严格的构成要件来说,其并不适合作为工伤的构成要件。
就上述案例而言,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的报复伤害,工作、伤害、因果关系三大条件均存在,应当认定工伤;员工因公务接待饮酒后身亡,争议焦点在于“饮酒接待”是否属于工作行为,以及该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涉及“工作”的界定标准,如是否以用人单位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工作的唯一标准。
引用法条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4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