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为要约,而同时对方亦为同一内容的要约,且双方当事人彼此均不知有要约的现象。
根据中国现行《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及第四百八十八条的规定,逾期承诺或不能及时到达的承诺、以及承诺内容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均视为新要约。然而,目前中国法律并未对交叉要约的效力做出直接、明确的规定,但《民法典》第471条明确合同订立可采取要约承诺外的其他方式。
学理上,主流观点认为,交叉要约可以成立合同。因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内容实质上一致,不能拘泥于要约与承诺的形式限制,应当推定当事人已经达成合意,这更符合合同的本质和《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对于交叉要约的合同成立地点,应以后到达相对人的要约的受领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