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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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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1 11:39:06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三百三十条国家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综合整治。

  国务院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重点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第三百三十一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生态环境联合保护协调机制。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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