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第三百二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水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农药、化肥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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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1:49:00
第三百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
第三百二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水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农药、化肥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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