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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案件委托,律师不得单独为他人调取身份信息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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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0 11:55:43

张海龙

张海龙 律师

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

  导读:经常有小伙伴咨询律师能不能帮忙调取身份信息,自己去起诉,答案始终如一:不能单独调取,除非委托全案。还有一点就是,以前可以通过姓名加上实名的手机号码调取身份信息,但从2026年5月开始派出所那边也是有变化,只能是通过姓名加身份证号来调取,请知悉。

  浙江省律师协会关于违规查询公民信息的风险警示函各市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各位律师:近年来,少数律师在查询、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我省已有多位律师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责。为维护个人信息安全、防范律师执业风险,维护行业良好声誉,现就规范律师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有关事项,向全体会员发出如下风险警示:

  一、严格规范查询行为,严守法律底线律师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必须基于真实委托关系和合法诉讼事由,且限定于具体案件的必要范围内。严禁实施以下行为:(一)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二)接受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为目的的查询委托;(三)将查询权限异化为非法牟利的工具;(四)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泄露给他人或用于案件之外的其他用途。

  二、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防信息泄露对依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律师应当履行保密义务,采取必要保管措施,防止泄露或丢失,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不得在不具备安全保障的网络环境中传输或存储;不得将信息用于案件之外的其他用途。

  三、严格落实律所管理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一)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查询的内部登记审核、监督机制,对查询申请进行必要性、合法性审查;(二)与承办案件无关的个人信息查询申请,不予开具介绍信;(三)加强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确保每位律师都深刻理解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与违规后果。

  四、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筑牢风险防线各市律师协会应强化对本地区律师执业行为的动态监管,要结合年度考核、日常监管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与随机抽查。对查实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警示通报,教育引导律师引以为戒。各律师事务所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将本警示函传达到所内每位律师,并将规范要求与典型案例纳入日常警示教育学习内容,强化律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希望全体律师高度重视此次警示内容,严格规范执业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共同守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声誉

  浙江省律师协会2026年5月13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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