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法政律师,执业于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建纬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二年,系我国首批专注于建设工程、房地产、自然资源与基础设施、不动产金融等城乡发展综合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笔者执业领域涵盖建设工程、房地产、房屋买卖及租赁、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咨询、公司与商事等诉讼及非诉业务,服务理念为“超前、务实、至诚、优质”。
一、常见误区
许多用人单位认为,只要按月发放工资、缴纳社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便无大碍。殊不知,这一认知可能使企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笔者近期代理某企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该问题在中小企业中尤为突出。
二、法律规定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实务要点
在济南某法院审理的类似案件中,法院通常审查以下要素:一是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二是未签合同的责任归属;三是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与仲裁时效。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为一年,自用工满一年之次日起算,劳动者切勿逾期主张。
四、风险防范
对用人单位而言,规范用工管理、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规避法律风险的最有效手段。对劳动者而言,应留存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