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属于履行利益范畴。因可得利益实为交易利润,其必然要有构成信赖利益的相关成本支出,故不能对同一交易既赔偿利润又赔偿成本,当事人只能对可得利益损失或信赖利益损失择一主张,否则可能导致过度赔偿。
解读“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在合同法中确实属于履行利益的范畴。
一、可得利益的定义与性质定义: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在适当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利益。它通常表现为交易利润,是合同一方当事人通过履行合同可以预期获得的利益。性质:可得利益具有未来性、期待性和现实性的特点。它是基于当事人对未来情况的预测而产生的,但并非臆想或虚构的利益,而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确定性。
二、可得利益与信赖利益的关系信赖利益:信赖利益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会适当履行合同的信赖而产生的利益。这种利益通常表现为当事人为了订立和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各种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调查费等。关系:可得利益与信赖利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相互关联的。一方面,当事人为了获得可得利益,需要支出一定的信赖利益成本;另一方面,如果合同未能适当履行,当事人可能会遭受可得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
三、可得利益损失与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原则择一主张原则:在合同未能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对可得利益损失或信赖利益损失择一主张。这是因为可得利益和信赖利益都是基于同一交易而产生的,如果同时赔偿利润和成本,可能会导致过度赔偿,违反公平原则。赔偿范围: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通常包括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而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则主要限于当事人为了订立和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各种费用。举证责任:在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或信赖利益损失时,当事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他们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金额以及损失与合同未能适当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限制可预见性规则: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范围。这是为了限制赔偿金额,防止赔偿过度。减损规则:当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那么扩大的损失部分将无法获得赔偿。损益相抵规则:如果违约方在违约行为中获得了利益,那么这些利益应当从赔偿金额中扣除。来源:民商事审判-END-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