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三条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饮用水水源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发生其他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突发性事件,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供水安全。
第二百九十四条国家推行重点行业企业污水治理与排放水平绩效分级。
第二百九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污染防治,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示范工程和项目;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流域水污染治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城镇污水处理管网建设和维护、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黑臭水体整治、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等活动;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涉及水污染防治的其他事项。
第二百九十六条海洋污染的防治不适用本分编。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