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九十条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应当符合相关水质标准,不得恶化地下水水质。
第二百九十一条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封堵、围挡、转移等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物直接排入水体。
第二百九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水行政、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其他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给渔业造成损害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