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以“先天性疾病”这类概括性医学概念作为免责事由的,还需对该概念的具体含义、范畴及免责后果等予以明确解释。保险人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前述明确说明义务的,无权援引该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主张免责。
一、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七条
免责条款必须:
◦做显著提示(加粗、加黑、专门弹窗/告知书等);
◦对内容、含义、法律后果向投保人做常人能听懂的明确说明;
◦没提示、没说明→该条款不生效。
2.《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义务=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法律后果,用书面/口头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
二、“先天性疾病”免责的特殊规则(你这段话的核心)
•“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染色体异常”属于概括性、专业性医学概念,普通投保人看不懂、猜不准。
•保险公司只写“先天性疾病免责”远远不够,还必须明确说明:
1)具体含义:什么叫先天性疾病/畸形;
2)范畴/清单:包括哪些疾病(最好附ICD-10对应疾病列表);
3)免责后果:一旦属于这类病,不予理赔、不承担责任;
4)说明要达到普通人能听懂的程度,不是扔专业术语完事。
三、举证责任:谁来证明“已经说明”?
•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
必须拿出录音、录像、投保告知书签字、专项说明文件等,证明:
◦已对“先天性疾病”做了显著提示;
◦已对含义、范围、后果做了常人可理解的解释。
•举证不能=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无权以此拒赔。
四、实务结论(和你原话完全一致)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以“先天性疾病”这类概括性医学概念作为免责事由的,还需对该概念的具体含义、范畴及免责后果等予以明确解释。保险人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前述明确说明义务的,无权援引该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主张免责。
五、总结
专业免责术语,必须讲明白;没讲明白,等于没写,不能拒赔。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