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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先天性疾病”概括性医学概念作为免责事由的,应明确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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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6 11:57:20

高赟

高赟 律师

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以“先天性疾病”这类概括性医学概念作为免责事由的,还需对该概念的具体含义、范畴及免责后果等予以明确解释。保险人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前述明确说明义务的,无权援引该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主张免责。

  一、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七条

  免责条款必须:

  ◦做显著提示(加粗、加黑、专门弹窗/告知书等);

  ◦对内容、含义、法律后果向投保人做常人能听懂的明确说明;

  ◦没提示、没说明→该条款不生效。

  2.《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义务=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法律后果,用书面/口头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

  二、“先天性疾病”免责的特殊规则(你这段话的核心)

  •“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染色体异常”属于概括性、专业性医学概念,普通投保人看不懂、猜不准。

  •保险公司只写“先天性疾病免责”远远不够,还必须明确说明:

  1)具体含义:什么叫先天性疾病/畸形;

  2)范畴/清单:包括哪些疾病(最好附ICD-10对应疾病列表);

  3)免责后果:一旦属于这类病,不予理赔、不承担责任;

  4)说明要达到普通人能听懂的程度,不是扔专业术语完事。

  三、举证责任:谁来证明“已经说明”?

  •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

  必须拿出录音、录像、投保告知书签字、专项说明文件等,证明:

  ◦已对“先天性疾病”做了显著提示;

  ◦已对含义、范围、后果做了常人可理解的解释。

  •举证不能=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无权以此拒赔。

  四、实务结论(和你原话完全一致)

  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以“先天性疾病”这类概括性医学概念作为免责事由的,还需对该概念的具体含义、范畴及免责后果等予以明确解释。保险人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前述明确说明义务的,无权援引该先天性疾病免责条款主张免责。

  五、总结

  专业免责术语,必须讲明白;没讲明白,等于没写,不能拒赔。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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