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交易中,购房者常常遇到"定金"与"订金"的表述,二者虽仅一字之差,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通常被视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若交易未能达成,支付订金的一方一般可以要求全额退还。笔者在执业过程中曾代理多起此类纠纷,部分购房者因未仔细审查合同条款,误将"定金"当作"订金",最终因个人原因放弃购房而损失数万元。因此,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务必看清款项性质表述,必要时请专业律师把关合同条款,避免因一字之差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