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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中如实告知义务履行问题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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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0 11:04:42

高赟

高赟 律师

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

  一、义务基础与核心原则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16条: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核心原则:询问告知主义

  •告知范围仅限保险人明确询问的事项,未询问无需主动告知。

  •概括性询问(如“是否有其他疾病”)无效,须有具体内容。

  •争议时,保险人对询问范围与内容负举证责任。

  二、告知主体、时点与范围

  •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知情且参与时,其明知事项也属告知范围。

  •时点:合同订立时(含电子投保确认环节);续保/复效时需重新告知。

  •范围(典型询问项)

  ◦健康:既往症、住院/手术史、体检异常、家族遗传病史。

  ◦投保:已有高保额保单、理赔记录、职业/高危运动。

  ◦身份:年龄、职业、收入(影响风险与费率)。

  •无需告知:保险人未询问、已知/应知、投保后新发、常识性事项。

  三、违反后果(故意/重大过失)

  •故意不告知: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不赔、不退保费。

  •重大过失不告知:足以影响承保/费率的,可解除合同,不赔;可退保费。

  •不可抗辩(2年):合同成立满2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应予赔付。

  •禁止反言:保险人订立时已知未告知,不得解除;事故发生应赔付。

  •除斥期间: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起30日内行使,逾期消灭。

  四、常见争议焦点与裁判规则

  1.电子投保勾选“无”:弹窗健康告知逐条勾选,隐瞒既往症(如甲状腺结节、高血压),多认定违约。

  2.体检≠免除告知:保险人安排体检,不免除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体检未发现的既往症,仍需告知。

  3.部分告知/选择性隐瞒:仅告知部分疾病,隐瞒关联或严重疾病,仍构成违约。

  4.“小毛病”误区:高血压、糖尿病、结节、乙肝等,即使无症状也需告知。

  5.代理人误导:代理人承诺“不用告知”,保险人仍可能担责,但投保人需举证。

  五、合规履行要点(实操建议)

  •如实作答:逐条回应健康告知,不隐瞒、不遗漏。

  •保留证据:截屏投保页、告知内容、沟通记录,留存2年以上。

  •异常主动说明:结节、囊肿、三高、手术史等,主动标注并附报告。

  •不轻信口头承诺:代理人说“不用填”,仍以书面/系统询问为准。

  •2年后更稳妥:合同满2年,进入不可抗辩期,保障更确定。

  六、理赔纠纷处理

  •被拒赔时,先查询问范围、告知记录、证据留存。

  •争议点:是否属未询问事项、是否故意/重大过失、是否过2年不可抗辩期。

  •协商不成,可向银保监投诉或提起诉讼(法院多采“询问告知”与“不利解释”规则)。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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