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没有伤害李某某的故意,也没有与自诉人李某某发生厮打的行为,故不能认定三被告人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不构成犯罪。
案例索引(2017)陕0831刑初108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甲系附带民事原告人乔某某之女婿,2017年1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去榆林寻赵某甲妻子徐某甲未果,晚上零时许,三被告人叫开乔某某家门寻赵海艳,因双方言语不逊,发生争吵。隔壁居住的李某某、徐某某夫妇听见后来到现场,自诉人李某某到场后与赵某某发生争吵时,李某某就打了赵某某一巴掌,赵某某也在李某某左耳部打了一巴掌,并撕拉在一起,被徐某某拉开。后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赵某乙与乔某某撕拉在一起,致乔某某倒地,被徐某某拉开,赵某某还扑侃,被赵某乙推出门外。乔某某感觉身体不适被送往子洲县医院住院治疗6天,入院诊断,1、头颅闭合性损伤;2、胸部闭合性损伤。斗殴发生第二天,李某某经子洲县医院检查为耳鼓膜穿孔,住院治疗38天,入院检查左耳鼓膜外伤。2017年6月16日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李某某的伤情程度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7年12月11日经陕西榆林科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李某某的伤残程度属十级。
李某某民事部分经查,花医疗费10098.68元;本人误工工资每天156元,316天(受伤之日至评定伤残前一日止即2017年1月27日至2017年12月11日止)计49296元;陪人院期间误工工资每天156元,37天计5772元;伙食费每天30元,37天计1100元;鉴定费1640元;交通费1103.3元。以上共计69019.98元。
乔某某民事部分经查,花医疗费1541.89元;住院期间本人误工工资每天156元,6天计936元;陪人误工工资每天156元,6天计936元;伙食费每天30元,6天计180元。以上共计3593.89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赵某某在寻找其嫂子时,不能正确处理,并与自诉人李某某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致被害人李某某受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自诉人李某某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三被告人去寻其赵某甲妻子时并没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在被告人赵某某与自诉人李某某因话不投机时,李某某先动手打赵某某,赵某某临时起意在李某某左耳打了一巴掌,致李某某耳鼓膜穿孔,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没有伤害李某某的故意,也没有与自诉人李某某发生厮打的行为,故不能认定三被告人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赵某某致自诉人李某某受伤,给自诉人李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自诉人李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用药后,致李某某打胎所花医疗费理应赔偿。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赵某乙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某有撕拉行为,致乔某某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自诉人李某某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其误工工资、陪人误工工资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自诉人李某某请求赔偿的伤残补助、精神损失赔偿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被告人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本案系婚姻家庭内部矛盾激化引发的,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婚姻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犯罪,被害方有过错,应当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赵某某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宣告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无罪。
三、由被告人赵某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某受伤后花医疗费10098.68元;本人误工工资49296元;住院期间陪人误工工资5772元;伙食费1110元;鉴定费1640元;交通费1103.3元。以上共计69019.98元。(此款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乔某某受伤后,所花医疗费1541.89元;住院期间本人误工工资936元;陪人误工工资936元;伙食补助费180元。以上共计3593.89元。由被告人赵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共同赔偿,三被告人并互负连带责任。(此款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