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许某某举报自诉人徐景龙四起事实,经相关部门调查,均得到澄清。其中基于情况不明,认识片面,致使许某某举报结果失实其不具有陷害的目的。
案例索引(2017)黑0129刑初119号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29日,被告人许某某到延寿县公安局北新玉派出所举报自诉人徐景龙在延寿县延河镇平安村居民刘柱的米厂库房内藏有落叶松木材,怀疑为盗伐木材。经延寿县森林公安局调查,徐景龙采伐的木材为落叶松共计108棵,其中85棵有采伐审批手续,属合理采伐。其多采的23棵落叶松系自家承包山范围内不成林且受药害的树木,经延河镇林业站工作站站长田志超同意采伐,故以上树木108棵均属合法木材。
2016年6月6日、24日,被告人许某某以占同刚、王某的名义向延寿县国土资源局举报徐景龙破坏耕地大约10亩。经延寿县国土资源局调查答复:该地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不存在破坏耕地问题。
2016年11月29日,被告人许某某向延寿县公安局延河派出所举报徐某2政可能吸食毒品。经延寿县公安局吸毒现场延公(延河)检字(2016)第301号检测报告书认定:徐某2政的尿液经甲基苯丙胺筛选试剂筛选检测板检测呈阴性。
2014年7月31日,向延寿县地税局举报徐景龙偷税。经地税局查证,延寿县延河镇狗不理酒类批发部(徐景龙经营)实缴税款3331.26元。
法院认为
自诉人徐景龙控诉被告人许某某犯诬告陷害罪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检举失实的,不使用前两款的规定。被告人许某某举报自诉人徐景龙四起事实,经相关部门调查,均得到澄清。其中基于情况不明,认识片面,致使许某某举报结果失实其不具有陷害的目的,故许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诬告陷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判决结果
被告人许某某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