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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容易触犯的刑法有哪些?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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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0:31:52

邓青青

邓青青 律师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贸易公司的经营链条长、业务环节多,从签订合同、跨境物流、进出口报关,到资金结算、货款回收,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涉及刑事法律风险。以下结合贸易公司的常见业务场景,梳理最容易触犯的刑法罪名。

  一、走私犯罪体系中的风险(海关业务环节)

  贸易公司在进出口环节最集中的刑事风险来自走私犯罪体系,涉及多个具体罪名。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

  这是贸易公司最常见的涉税犯罪之一。该罪的核心在于通过伪报、瞒报、低报价格、夹藏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额。

  单位犯罪特别规定:贸易公司作为单位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但与自然人犯罪有重要区别——单位犯罪的起刑点为偷逃税额20万元(自然人犯罪为10万元)。此外,单位犯罪的法定刑较自然人犯罪更轻: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最高刑期没有无期徒刑(自然人犯罪则有),且不对其同时判处罚金,而是对单位判处罚金。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偷逃税额对单位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处罚

  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判处罚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判处罚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00万元以上判处罚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1条第3款)

  贸易公司在进口环节如果夹藏了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如象牙制品、特定珍稀植物等),或未经许可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货物(如稀土、特定农产品),可能触犯本罪。相比于走私普通货物罪,本罪的法定刑更重,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刑与自然人相同,最高可达十五年有期徒刑。

  (三)走私废物罪(《刑法》第152条第2款)

  这是贸易公司进口固体废物时易触犯的罪名。如果公司以伪报品名、伪装货物等方式进口境外废物,或明知对方走私而来仍直接向走私人购买废物,将面临最高十年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四)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第152条第1款)

  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贸易公司若在货物中夹藏此类物品,且能够证明具有牟利或传播目的,将面临刑事追诉,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二、税收征管犯罪(财务税务环节)

  贸易公司在税务领域的刑事风险在实务中极为高发,尤其在出口退税和发票管理方面。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204条)

  这是出口贸易型公司风险最高的涉税罪名。常见作案手法包括:"买单配票"(高价购买海关出口数据)、"循环进出口"(同一批货物反复进出口骗取退税)、"伪报品名"(将高退税率商品伪报出口)等。

  立案及量刑标准:

  骗取税款金额量刑幅度

  5万元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50万元以上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50万元以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根据2024年新出台的《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增了情节加重条款: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3次以上,骗税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适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两年内实施虚假申报出口退税行为5次以上,或者以骗取出口退税为主要业务,且骗取国家税款300万元以上的,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单位犯罪:公司作为单位实施骗税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标准处罚。

  (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5条)

  贸易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虽有真实交易但开具发票金额严重不符的,均可能构成本罪。在出口骗税案件中,行为人往往同时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司法机关会按照"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或实行数罪并罚。

  立案及量刑标准:税额达到10万元以上,即可能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需要指出的是,2024年新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了限缩解释,明确仅具有骗取税款目的的行为才构成本罪,增加了辩护空间。

  (三)逃税罪(《刑法》第201条)

  贸易公司通过隐瞒收入、虚列成本、做两套账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构成逃税罪。值得注意的是,逃税罪有"行政前置"的特殊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四)逃避商检罪(《刑法》第230条)

  进出口贸易中,逃避商品检验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犯罪。根据(2024)桂14刑终53号案例,黄某等人因逃避商检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25万元。该案说明,贸易公司在逃避商检的同时往往还涉及其他犯罪,数罪并罚的风险不容忽视。

  三、商业贿赂犯罪(业务交往环节)

  贸易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为获取订单、加快审批、获得竞争优势,可能向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或政府公职人员支付回扣、好处费,从而触发商业贿赂犯罪。

  (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向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行贿,以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根据2026年两高最新出台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该罪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进一步明确。公司作为单位实施行贿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依照前述标准处罚。

  (二)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

  贸易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构成单位行贿罪。追诉标准: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金融秩序犯罪(资金结算环节)

  贸易公司在资金运作过程中,涉及外汇结算、融资等活动,极易触碰刑法红线。

  (一)非法经营罪(地下钱庄/非法买卖外汇)(《刑法》第225条)

  这是外向型贸易公司极易触犯的罪名。许多贸易公司为规避汇率波动风险或解决外汇短缺问题,可能通过地下钱庄进行资金汇兑,或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买卖外汇,可能被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常见情形还包括:使用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等。

  追诉标准:

  情形个人单位

  非法买卖外汇非法经营数额50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较个人标准更高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76条、第192条)

  贸易公司若在经营过程中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则极易滑入非法集资的深渊。根据2023年最高检工作报告,全国检察机关起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达1.8万人,中小企业融资是重灾区。

  两罪的核心区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侧重于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法定刑相对较轻,最高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集资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法定刑更重,最高可至无期徒刑。贸易公司一旦将融资款项挪作他用或挥霍一空,极易被认定为集资诈骗。

  五、知识产权犯罪(商品经销环节)

  贸易公司在经销商品过程中,若购入并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可能触犯刑法。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犯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5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合同诈骗与职务侵占(企业内部管理环节)

  (一)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贸易公司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而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或者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均可能构成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

  贸易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该罪常见于公司的销售、采购、财务等岗位人员。根据2026年两高新司法解释,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巨大"标准为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为1500万元,分别参照贪污罪标准的五倍执行。

  (三)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

  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七、串通投标罪(参与招投标活动)

  贸易公司在参与政府采购、大型企业招投标项目时,与竞争对手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构成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该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八、刑事合规与风险防范建议

  在了解刑事风险的基础上,贸易公司应建立常态化的合规管理与风险排查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刑事追诉风险。建议从以下维度展开:

  1.建立严格的进出口合规审查制度:对于归类申报、价格申报、许可证管理等环节设置双人复核机制,避免因伪报、瞒报而引发走私犯罪风险。

  2.规范出口退税流程:确保每一笔出口退税均有真实的货物出口、真实的货物交易背景,杜绝"买单配票"等骗税行为,定期开展退税业务自查。

  3.加强发票管理:建立供应商和客户资质审核机制,杜绝无真实交易的发票流转,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4.建立商业贿赂"防火墙":制定明确的礼品、招待、佣金管理制度,杜绝给予回扣、好处费等行为,对关键岗位开展反商业贿赂专项培训。

  5.规范融资渠道:坚持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融资,避免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防范非法集资风险。

  6.建立内部举报与审计机制:鼓励员工举报违规行为,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重问题应及时聘请专业律师介入处理。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分析基于现行法律规范的一般情形,具体案件定性还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及司法实践综合判断。如涉及具体案件或已面临刑事追诉,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制定针对性的应对策略。

引用法条

《刑法》第271条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