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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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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8 10:28:23

邓青青

邓青青 律师

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律解析

  一、罪名概述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该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旨在打击客观上持有一定数量毒品,但不能证明其已利用或准备利用毒品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

  二、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毒品,是指《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所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具体包含以下要素:

  1.非法性:行为人持有毒品没有合法依据,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或允许。依法生产、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以及医生因病人病情需要为使用毒品而持有毒品的,属于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2.持有行为:持有是指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具体表现为占有、携带、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支配毒品。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只要行为人认识到毒品的存在,能够对其进行管理或支配即可。此外,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将毒品委托给第三人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人均持有该毒品。

  3.数量要求:非法持有毒品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即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不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的规定,"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和"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具体标准如下:

  数量较大标准(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可卡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

  ·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二十克以上不满一百克

  ·芬太尼二十五克以上不满一百二十五克

  ·甲卡西酮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

  ·二氢埃托啡二毫克以上不满十毫克

  ·哌替啶(度冷丁)五十克以上不满二百五十克

  ·氯胺酮一百克以上不满五百克

  ·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

  ·大麻油一千克以上不满五千克、大麻脂二千克以上不满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三十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咖啡因、罂粟壳四十千克以上不满二百千克

  数量大标准(对应"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可卡因五十克以上

  ·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吗啡一百克以上

  ·芬太尼一百二十五克以上

  ·甲卡西酮二百克以上

  ·二氢埃托啡十毫克以上

  ·哌替啶(度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

  ·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美沙酮一千克以上

  ·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咖啡因、罂粟壳二百千克以上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禁止非法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则不构成本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具有特定情形(如伪报、藏匿、伪装、采用高度隐蔽方式交接等)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四、罪名认定要点

  1.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关系

  本罪属于持有型犯罪,相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高度犯罪来说,属于低度犯罪。因此,只有在高度犯罪不能认定的情况下,才能以本罪论处。根据《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

  若行为人如实说明其持有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走私、贩卖、运输或制造,且有证据能够证明其供述的真实性,则应当按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定罪处罚,而非非法持有毒品罪。

  2.对象认识错误

  行为人将假毒品误认为是真毒品而加以收藏、保存,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对象认识错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故意持有,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3.吸毒者持有毒品的处理

  对于吸毒者持有毒品,若用于本人吸食的辩解不能被排除,且毒品数量未达到定罪标准,不作为犯罪处理;若数量达到定罪标准,则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本罪的量刑分为三个档次:

  第一档(数量较大):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档(情节严重——数量较大+加重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非法持有毒品的;

  ·(二)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持有毒品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档(数量大):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六、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鸦片二百克以上、海洛因、可卡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

  需要说明的是,毒品案件的定罪量刑还涉及毒品含量认定、混合毒品折算、特情介入等复杂情形,建议在具体案件中咨询专业刑事律师。如您有进一步的问题,欢迎继续提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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