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认定承诺生效时间还应当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例如,对于以信件通知形式作出的承诺,如果送达到要约人的公司地址,即到达了要约人的控制范围,要约人可以收到该信件并予以阅读。但是如果该信件是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者是在周末到达的,要约人公司不营业,因而不可能去阅读信件,只有当工作日到来,公司开始营业时才具备阅读的可能性。在这一情形下,应当将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认定为工作日开始的时间。反之,如果以信件通知形式作出的承诺,送达到要约人的家庭地址,则到达时间是国家法定节假日或者周末,并不影响认定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此外,如果承诺信件认定为到达了要约人,而因为要约人自身的原因没有阅读从而未能及时知悉承诺内容,并不影响承诺通知生效。
如何确定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的承诺的生效时间?如果到达要约人的公务邮箱,是在非营业时间到达,则应当以营业时间作为检索收取时间并推定为生效时点;如果是到达要约人的私人电子邮箱,则界定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不能按照公务邮箱以营业时间来确定,因为每个人使用电子邮件的习惯不同,有的人虽有电子邮箱,但数日甚至一段时间均不登录使用,此时应根据具体情形确定。例如,以个人登录电子邮箱的实际情况以及习惯等判断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从而确定数据电文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