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王某、狄某和王某某分别将各自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转让给赵某,但赵某未按约向三人支付股权转让款。经银川市金凤区法院调解,赵某向王某、狄某和王某某分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各350万元,赵某未按约定履行义务,故王某、狄某和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银川市金凤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并向赵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赵某明知负有执行义务,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将名下持有的公司股权无偿转让他人,未收取股权转让款,转让后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享有经营管理及决策权。2018年12月,双方当事人在法院达成由赵某自行处置车辆偿还欠款协议,赵某却将名下车辆过户至他人名下,未收取对价款,又授意他人将车辆抵押,也未将抵押款支付申请执行人。法院认为赵某通过无偿转让财产的方式规避执行,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涉案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赵某自2018年9月起将公司股权、名下车辆无偿转让他人,未按约定支付申请执行人车辆抵押款,致使法院裁定长达数年无法执行,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破坏司法权威,损害他人财产利益,其行为符合“具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故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两年。
一审宣判后,赵某提出上诉,他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主动支付执行款30万元并提供房产由法院依法处置。二审法院认为,赵某在二审期间主动履行部分义务,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改判赵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自认为无偿转让财产能“金蝉脱壳”,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其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被精准识别,被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虽被执行人规避行为花样百出,但最终难逃法律制裁。该案警示被执行人,切莫失信于人,心存侥幸逃避执行,必受严惩,应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各项义务,做诚实守信公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