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后,买房定金能否退还并非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未能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原因进行判断。
从法律性质上看,商品房认购协议属于预约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这意味着认购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独立合同,双方都有义务在约定期限内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定金是债权的法定担保形式,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不退的核心前提,是购房者单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比如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单方放弃购买房屋,此时需自行承担定金罚则的不利后果。但这一规则并非绝对,若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比如拒绝按认购协议约定的房源、价格、交房时间签订正式合同,购房者不仅能退还定金,还可主张双倍返还;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正式合同无法订立,比如双方就合同核心条款无法协商一致、房贷政策突发调整等,开发商应全额退还定金。
引用法条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