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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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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1 10:50:36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一百零五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所在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未达到生态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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