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的量刑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整体呈两档刑期结构,冒充人民警察的,在上述基础上从重处罚。
一、第一档:一般情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无论是否实际骗取到财物,也不论骗取财物数额多少,即构成本罪,适用第一档刑罚。本罪属于行为犯,不以实际获利为入罪前提。
二、第二档:情节严重(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当招摇撞骗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时,法定刑升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注意的是,刑法及现行司法解释并未对"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参考以下标准予以认定:
(一)多次招摇撞骗。司法实践一般认定三次或三次以上构成多次招摇撞骗,属于情节严重。
(二)骗取财物数额巨大。招摇撞骗所得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包括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者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情形。
(四)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冒充司法机关、纪检监察等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的,亦属情节严重。
此外,被冒充人员的身份职级、骗取非法利益的性质等因素,也是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情节严重的考量维度。
三、特殊从重处罚情形: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意味着,冒充人民警察的,无论适用第一档还是第二档量刑,均应当在相应幅度内判处相对更重的刑罚。
四、实践中的量刑参考
从近期司法实践来看,量刑结果因具体情节差异较大:
·一般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的案件,刑期相对较轻。例如,福清法院2025年审结的一起冒充狱警招摇撞骗案,被告人系累犯但同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情节,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翁源法院2025年审结的冒充警察"仙人跳"案,三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
·情节较重的案件,刑期明显上升。泗阳县检察院2025年公诉的一起冒充警察招摇撞骗案,被告人骗取2.1万余元且有多次前科,系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另一案件中,被告人冒充检察官与多名女性建立恋爱关系骗取钱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五、与诈骗罪的竞合关系(重要)
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骗取财物,且骗取数额特别巨大(如达到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通常为20万元以上)时,因招摇撞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仅为十年有期徒刑,而诈骗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此时应当按照"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以诈骗罪定罪量刑,以实现罪刑相适应。此外,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则适用《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而非本罪。
六、量刑影响因素汇总
总体而言,招摇撞骗罪的实际刑期受以下因素综合影响:是否冒充人民警察(法定从重情节)、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升档量刑)、是否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等从轻情节,以及是否系累犯(从重处罚)等。具体案件的量刑需结合全案事实综合判断。
以上为一般性法律分析,具体案件的量刑结果受多种因素影响。
引用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