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承诺意思表示的主体是特定的,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其原因如下:
首先,要约和承诺均存在相对人,由于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完全同意或接受要约内容的答复,方能成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承诺。这是由要约的拘束力所决定的,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能力。如果受要约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可以作出承诺则否定了要约的实质拘束力。
其次,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需要受到要约的拘束力,只要承诺生效,在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即成立合同,要约人不能在成立合同之后又反悔。因此,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潜在交易相对方,一旦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双方应当依约履行。故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进行承诺的权利是要约人赋予的,由于要约人只是给予了受要约人而没有给予第三人承诺的权利,所以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具有作出承诺的资格,其他第三人不享有作出承诺的权利。由受要约人之外的人承诺违背了要约人的意志,双方意思表示不能达成一致,最终也不能达成订立合同的目的。
最后,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更主要的是交易实践本身的要求和反映。在商事交易实践中,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作出,第三人作出的承诺不产生承诺的效力。
综上,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为特定人时,承诺由该特定人作出;受要约人为不特定人时,承诺可以由该不特定人中的任何人作出。比如悬赏广告、网上拍卖等情形下,受要约人为不特定人,承诺即可以由该不特定人中的任何人作出。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即使知晓内容并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构成承诺。基于交易效率考虑,受要约人之外的第三人进行的承诺就法律意义上而言,可以视为对要约人发出的要约,经要约人承诺之后才能订立合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