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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人的种类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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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8 14:27:09

陈晶

陈晶 律师

广东集大成律师事务所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人的种类

  享有这种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包括:

  (1)外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

  (2)外国驻本国的外交代表、大使、公使、代办和同级别的人和具有外交官衔的使馆工作人员(一、二、三等秘书,随员,陆海空武官,商务、文化、新闻参赞或专员)以及他们的家属(配偶、未成年之子、未婚之女)等。

  (3)执行职务的外交使差。

  (4)根据我国同其他国家订立的条约、协定享受若干特权和豁免权的商务代表。

  (5)经我国外交部核定享受若干特权和豁免的下列人员:

  ①途经或临时留在我国境内的各国驻第三国的外交官;

  ②各国派来中国参加会议的代表;

  ③各国政府来中国的高级官员;

  ④按照联合国宪章规定和国际公约享受特权和豁免的其他人员。

  (6)总领事、领事、副领事、领事代理人、名誉领事和其他领馆人员。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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