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民法典关于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综合咨询

961浏览

2026-04-18 10:16:56

王瑞

王瑞 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人格权编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及相关条款,以下是核心内容: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以上规定明确了名誉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及责任承担方式,兼顾了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平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去年的离婚协议还有效吗
私下签订离婚协议法律效力多久
一方不肯答应,办理离婚手续怎么办
拖欠抚养费十几年,想以“超时效”赖账?
无因管理案例:紧急救助行为的法律认定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