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人格权编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及相关条款,以下是核心内容: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且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以上规定明确了名誉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及责任承担方式,兼顾了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平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