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条梳理: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四)

#综合咨询

986浏览

2026-04-18 10:17:39

龚永青

龚永青 律师

江苏金木天律师事务所

  第九十三条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九十四条对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生态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并通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发现有明显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引用法条

生态环境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限制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认定
属地管辖原则的适用限制
“偷换主体、隐匿资产”——注销旧企新设公司逃避执行,被判刑惩
在借条上签字但未表明保证人身份,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