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经马尾法院判决、福州中院调解被告人赖某珍实际经营的甲公司需在六个月内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0000元。赖某珍为逃避执行,在二审调解期间注销其经营的甲公司,并未向法院申报变更主体资格,隐瞒注销状态;同时借他人名义以注册资本80%股份设立丙公司,接手甲公司业务继续经营。因赖某珍未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2月,乙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马尾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并多次责令履行,赖某珍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在强制执行期间,赖某珍名下的银行账户有多笔大额交易记录及名下拥有2辆小汽车,未向法院如实申报。
裁判结果
马尾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某珍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赖某珍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赖某珍无犯罪前科,且在本案立案后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全部债务,有悔罪表现,故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对“偷换主体、隐匿资产”的拒执行为施以刑罚,有力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有序、信法践诺的经营生态,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同时,因赖某珍认罪认罚、主动履约,对其依法从宽判处缓刑,传递司法“柔性温度”,引导失信者回归诚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