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假天数规定
产假天数计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一条,《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三十条第一款[5]规定,女职工产假天数分别计算如下:
顺产的,基础98天+奖励假期80天=178天。难产的(如剖腹产),在顺产基础上加计30=208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产假15天。(指一次多胎)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15天至30天产假;怀孕4-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引用法条
《劳动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