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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查封、扣押财产”的救济方式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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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17:00:52

陈侃

陈侃 律师

浙江三衡律师事务所

  导读:侦查机关常以“涉案财产”为由查封、扣押当事人财物,但部分财产实际与案件无关,此时需明确救济途径避免合法财产受损。

  一、先区分“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

  侦查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需满足“与案件有关”(如犯罪工具、赃款赃物),若财产是当事人的合法收入(如工资、婚前房产),即使被临时查封,也有权要求返还。

  二、救济的具体步骤

  1.申请核查:向侦查机关提交《解除查封/扣押申请书》,列明财产的合法来源(如银行流水、购房合同),证明其与案件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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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申请复议:若侦查机关驳回申请,可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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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诉讼救济:若复议仍被驳回,可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对查封、扣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可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合法财产的查封、扣押。

  三、注意事项

  若财产被错误查封、扣押导致损失(如房屋被查封无法出租),当事人可在案件终结后,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但需注意保存财产损失的证据(如租赁合同、收入证明)。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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