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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股说明书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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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9 11:11:17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招股说明书属于典型的邀约邀请。

  股份有限公司在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过程中,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之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设立过程中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而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公司法》第86条)。此外,2014年《证券法》第64条也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为对公开发行股票时的招股说明书进行规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针对不同类型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制作了详细规范。

  在实践中,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份定向增发并向特定人群发放“股权认购权证”,此种行为可能被法院认定构成要约。例如,某公司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定向增发给集团高中层管理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并向这一群体发放“股权认购权证”,公司所制定的定向增发方案规定:“持有这种股份认购权的人员可以在规定的时内以约定的价格购买本集团股份。本认购权必须经过授予和行权两个阶段,才能转变为个人的集团股份。”法院认为,该方案表明,公司一旦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授予股份认购权证,即受股份认购权证的约束,在股份认购权证持有人按照约定的时期、价格行权时,公司应予以接受;公司授予股份认购权证属于要约,对方予以接受则构成承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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