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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在实践中的区分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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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7 11:12:41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要约与要约邀请在实践中的区分,除了《民法典》第472条和第473条的规定外,可以从以下方面判断:

  (1)是否具备合同的必备条款。如果一份订单只有货物的名称、规格,没有数量,不能认定为要约。

  (2)依据交易习惯。出租车打开空车标识,根据行业惯例可视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乘客上车,构成承诺。如果当事人在以往的交易中形成交易习惯,那么,仅有货物数量的传真,也可视为要约。因为可以从以往习惯中判断合同缺少的其他因素。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行为人是否以缔约为目的。以缔约为目的,是在合同中明确表明受要约拘束的旨意。如时装店展示标明价格的服装,可视为要约;或虽标明“样品”,但有“正在出售”和价格的字样,可以视为要约;如果标明“样品”,但没有标价和“正在出售”的字样,可以视为要约邀请。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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