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明”一词要明确,是当事人在外观上所呈现出的愿意受约束的意思。
当事人在主观上是否确实具有表示意思,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成立,但是,当事人须向外界呈现出其具有愿意受约束的意思,方能成立意思表示。要约是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经受要约人承诺后,在双方之间才成立合同,要约人才受到所成立的合同的约束,而所成立的合同的内容以要约人所发出的要约的内容为基础。因而,当事人在外观上所具有的受约束的意思,具体而言,是指经受要约人承诺之后,要约人愿意受其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即受以其意思表示为基础所订立的合同的约束。
若当事人在外观上清晰地呈现出其不具有受拘束的意思,则根本不构成意思表示,也就不能成立要约。在戏剧舞台上发出的表示、为教学目的在讲台上发出的表示或在进行社交游戏时发出的表示,因其显而易见地不具备真正发生某种法律后果的意思,因而不属于意思表示。开玩笑、嘲讽等,根据当事人当时的容态和所处情境,在客观上充分清楚地表明当事人不具有受拘束的意思的,也不成立意思表示,当然也就不成立要约。当事人在外观上不具有受拘束的意思的,有一种特殊情形为“要约邀请”。在要约邀请的场合,当事人在外观上不具有受拘束的意思,但其却具有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愿。
因为要约“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故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且承诺生效后,原则上,双方之间即成立合同。因此,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就取得了通过作出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不过,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原则上可以撤销要约。换言之,要约人不需要在要约中表明其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也受要约的约束。若当事人在向对方表达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时,又注明其对自己不具有约束力,则需要结合具体语境分辨其仅是作出要约邀请,抑或是已作出了要约但为自己保留对要约加以撤销的机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