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将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归入“合同订立的其他方式”。不过,如前所述,订立合同的方式与合同的形式不同。合同书是合同的形式,是书面形式的一种类型(《民法典》第469条第2款、第490条),不属于订立合同的方式。虽然从事后的角度判断当事人是否就合同内容达成了合意、合同是否成立时,若当事人以书面形式中的合同书形式订立了合同,一般来说,再对当事人是否作出了要约、承诺进行逐一分析和判断已无必要。但是,从事中的角度进行分析,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绝大多数情况下仍为以“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极个别情况下以交叉要约方式订立合同的除外)。并且,若当事人虽然是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但如果双方当事人是以各自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签署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那么,在特殊场合,仍需对当事人是否作出了要约或承诺、要约或承诺是否生效或被撤回等问题进行分析。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