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现以下情况时,劳动者可以被迫离职: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如未提供必要安全防护设备,让员工在有毒有害环境工作,或恶意调岗降薪、收回工作设备导致员工无法履职等。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括无故拖欠、克扣工资,不支付加班费,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完全未缴纳、未足额缴纳或险种缴纳不全等。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如规定“自愿放弃社保”“加班无加班费”“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等违法条款。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如虚假承诺高薪诱骗入职,或以伤害相威胁强迫签订不平等合同。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如将劳动合同强制修改为劳务或经济合同,排除劳动者应享权益。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8.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此时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