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作品作为《著作权法》明确保护的“作品”类型,其保护的法理基础在于对创作者智力劳动成果的尊重与激励。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其受保护的核心在于“独创性”,即作者在拍摄对象、角度、光线、构图、后期处理等方面做出的个性化选择与安排。盗用行为直接侵害了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多项专有权利,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获得报酬权等。
侵权人需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侵权人首先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若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如果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