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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继承案件的诉讼主体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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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5 16:43:34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胎儿在出生之前被继承人死亡,胎儿享有继承权,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或者遗嘱在分割被继承人遗产时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如果其他继承人在分割被继承人遗产时,没有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或者保留的继承份额不足,如何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由谁来代胎儿主张权利呢?胎儿因未出生,从民事行为能力角度讲,应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就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胎儿行使继承权。

  审判实践中,涉及胎儿继承的案件,胎儿尚未出生的,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法定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起诉或者应诉;胎儿出生后,出生后的婴儿可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在诉讼中,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婴儿的名义代理其起诉或者应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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