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共犯主观故意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具体如下:
是否参与共谋:若参与人事先参与诈骗共谋,明确知晓犯罪计划与分工,可认定具有主观故意。如明知他人要实施网络诈骗,仍参与讨论诈骗方案、提供思路等,表明其对诈骗行为是明知且积极配合的。
既往经历与前科情况: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又参与相关犯罪活动的,可推定其主观上明知是诈骗行为,具有主观故意。
获利情况:为诈骗团伙提供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推广引流等服务,获利明显异常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可认定具有主观故意。例如,正常市场行情下某项服务的报酬合理,但行为人却以远高于市场价格获取收益,且无正当理由,可推断其应知该行为可能是诈骗相关活动。
行为是否规避监管:若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账号、频繁更换资金账户等,以规避监管措施,配合实施诈骗行为的,可认定其主观上明知行为违法,具有诈骗故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