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促进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供水安全,提升供水服务水平,更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供水工作、使用供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依托取水、输水、净水、配水等设施向生活、生产及公共服务等提供用水,包括城市供水和农村规模化供水。
本条例所称农村规模化供水,是指通过设计供水量、供水人口达到规定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或者通过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向农村(包括乡镇和村庄)提供用水,不包括农业灌溉供水。
第三条供水事业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坚持公益属性,实行开发水源和节约用水相结合,持续增强供水安全保障能力,促进供水服务均等化。
引用法条
供水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