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动产所有权取得制度

#综合咨询

909浏览

2026-02-28 10:25:23

侯法政

侯法政 律师

上海市建纬济南律师事务所

  动产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原始取得包括生产、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不以他人既存权利为前提。继受取得则基于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行为或事件,权利从原权利人处移转而来。

  善意取得制度是原始取得的重要类型。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受让时善意、以合理价格转让且完成登记的,受让人取得所有权。该制度旨在保护交易安全,平衡原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利益。盗赃物、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但货币、无记名证券等流通性极强的动产除外。

  动产交付是所有权移转的公示方式。现实交付直接移转占有,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观念交付方式则在特殊情形下简化交易流程。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其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种登记对抗主义兼顾了交易便捷与安全保护,符合现代商业实践需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

最新法律文章

“竣工后给付”成为拖欠货款理由,法院这样判!
农村耕地转包被征收补偿款的归属
遗产债务与夫妻或家庭共同债务的区分
分出家庭财产共有人的财产份额
关于合伙财产的继承及分割

热门法律文章

精选咨询

维权攻略

Group 1321316468@2x.png
问题没解决?试试极速问律师吧
平台口碑律师,为您提供1对1专业解答
联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