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后是否能返还,需根据财物性质和具体情形判断,以下是常见情况分析:
1.一般性赠与(通常无需返还)
小额日常赠与:如日常小额转账(如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的金额)、节日礼物、平价饰品、共同消费支出(如吃饭、看电影、旅游等费用)等,一般认定为维系感情的表达,属于自愿赠与。一旦财物交付,所有权转移,分手后赠与方通常无权要求返还。
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或礼物:在特殊节日(如情人节、生日)赠送的带有爱意表达的财物,如“520”“1314”等金额的转账或特定寓意的礼物,司法实践中一般视为纯粹的爱意表达,不属于可撤销的赠与,分手后不予返还。
2.附条件赠与(可能需要返还)
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若赠与财物是以缔结婚姻为前提,如彩礼、购房款、购车款、贵重首饰(如三金、五金)等,且双方有明确的结婚意向或谈婚论嫁的阶段,此类赠与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若最终双方未能结婚,赠与方可以条件未成就为由,要求受赠方返还相应财物。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恋爱时间、分手原因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大额转账或财物赠与:若转账或赠与的财物金额较大,明显超出日常表达爱意的范畴,且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行为等能证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分手后赠与方有权要求返还。例如,一方为另一方支付大额的装修款、生活费等,且有证据表明是基于结婚的预期,若结婚目的未实现,可能需要返还。
3.借贷关系(需提供证据)若恋爱期间的转账或财物往来被认定为借贷关系,赠与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如借条、明确的借款聊天记录等)和实际交付行为。若能证明是借贷,分手后可要求对方返还借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